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起糾紛被判解除勞動關系
來源:泰州人才網 日期:2011-06-10 瀏覽 下載WORD

   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長期“兩不找”,最終導致勞動關系糾紛。近日,無錫市南長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,判決解除兩者勞動關系。

    老宋曾與興化公司簽訂一份用工合同,雙方約定到期時間為2004年12月31日。此后,雙方雖未續(xù)簽合約,但老宋仍在公司正常上班。2005年8月,老宋在未告知公司的情況下,無理由不到崗,對公司的正常運作造成困擾。其后,公司將老宋的行為視為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,并于2010年1月為其至勞動部門辦理了退工手續(xù)。

    由于公司方面未能及時聯(lián)系老宋解決退工事宜,2005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間,興化公司雖未向老宋支付工資,卻未停止替其向勞動部門繳納社保金。2010年11月,老宋向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,要求撤銷興化公司辦理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,得到仲裁部門支持。興化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滿,遂起訴至南長法院,要求法院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已于2005年8月解除。

    經法院審理,認為2005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間,興化公司未向老宋支付工資,卻仍然為其繳納社保金,該行為應視為雙方勞動關系處于中止履行狀態(tài)。興化公司于2010年1月提出與老宋解除勞動關系,根據(jù)雙方長期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事實,應予支持,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為2010年1月。最終,法院判決興化公司與老宋的勞動合同于2010年1月解除。李寧倩 錢麗麗 路若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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